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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条款约定无效的司法判例

时间: 2024-01-28 20:07:40 |   作者: 安博体育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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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工期约定无效问题很早就被人提出过:1988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一个案件的工期约定是否无效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答复。下面是请示及答复的原文:“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线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黔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诉贵州省息烽县酒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工期问题,根据来文所提供的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息烽县酒厂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之内。合同是经招标投标之后签订的,故不应以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为理由,确认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如招标投标有违反主管部门主观规定之情形,则另当别论。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建筑工程工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此复。”

  上述请示及答复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很早之前就有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约定认定无效的意见了。在当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尚未颁布,认定工期约定无效法律依据不明确。而现在的情况不同了,法律依据非常充分,认定工期约定无效无法理障碍。

  2018年12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关于工期约定无效的主张。

  案件事实及审理:承包人起诉要求工程款及利息,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退还多付的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1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5日,工期130天。庭审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工程工期不合理,发包人任意压缩工期,申请对工期进行检验确定。检验判定单位经鉴定认为,案涉工程定额工期为362天。承包人认为,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低64.09%[(362-130)/362*100%=64.09%],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工资定额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关于8层以下民用建筑工程合同工期不得比定额工期低10%,否则即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本案低了64.09%属很严重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承包人的主张,认定合同约定工期无效,承包人在工期方面无违约,驳回了发包人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民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没有支持承包人关于工期约定无效的主张。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工期200天,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部建标(2000)38号《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讼争工程属商务楼,建筑面积6135㎡,结构及形式为现浇框架结构,共6层,合理工期为365天(90+275)。

  一审法院未支持承包人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讼争双方约定工期200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范,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建设部建标(2000)38号《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承包人据此认为关于工期约定无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显然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是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减少实际工程品质衡量准则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认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条款为无效条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裁判机关对于承包人提出工期约定无效主张的裁判规则并未统一。在承包人有充分理由,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对合同约定工期条款做出无效裁判的。

  (2)承包人主张工期约定无效的,除提交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出约定工期与定额工期的差异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提请法院对工期进行检验确定,以确定是不是存在严重压缩工期的事实。

  视、严格管理,但是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却屡禁不止,时有发生。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缘由是任意压缩工期,盲目赶进度,造成实施工程质量下降。

  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的南京在建高架坍塌事故,就是由于盲目赶工期引起的:由于南京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的工期较紧,为了赶上在元旦前通车的进度,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决定冒险改变项目设计的施工程序,因为配重用的材料——铁砂混凝土几经周折才找到,混凝土公司要求一次性浇筑,如果等到B13和B15钢箱梁顶升后统一做配重,再进行防撞墙施工,时间上会有所延误,索性先进行防撞墙的施工由此埋下了事故隐患。

  正因为如此,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将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作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措施。

  因此,裁判机关认定严重压缩工期的合同工期条款无效,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裁判机关应当重视和认认真真地对待承包人所提出的主张工期条款约定无效的主张,对于严重压缩工期的合同工期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类似案件处理的最终法律意见,遇有有关规定法律问题可致电咨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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